申请人:KS TOOLS WERKZEUGE-MASCHINE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466号“BRILLIANT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3224号“BRILLIANT及图”商标、第8480448号“博坚特 BRILLIAnT及图”商标、第10422306号“必拉莱顿 BRILLIANT及图”商标、第9019470号“辉腾门业 Brilliant G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信息及流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卡环(紧固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由显著认读字母“BRILLIANT”,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