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1466号“BRILLIANT TOO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ILLIANT TOOLS及图 G1491466

阅读:104035 2020-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S TOOLS WERKZEUGE-MASCHINE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466号“BRILLIANT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1782…

  申请人:KS TOOLS WERKZEUGE-MASCHINE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466号“BRILLIANT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1782号“Brilli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商标信息及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推工具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BRILLIANT TOOL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Brilliant”,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1466号“BRILLIANT TOO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ILLIANT TOOLS及图 G14914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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