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旅行家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州市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6701号“Atlan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219号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间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商标的介绍;2、世界拉杆箱品牌排行榜;3、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信息;4、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及销售页面;5、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当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5月6日通过169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航路工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行李箱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6日止。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旅行家产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8类行李箱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1、2、3为申请人相关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体现复审商标在实际市场中的真实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