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57467号“谛听 ASCOLT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谛听 ASCOLTARE及图 40457467

阅读:99336 2020-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擎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7467号“谛听 ASCOLT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0043号“谛听D-TING及图”商标、第22266028号“谛听”商标…

  申请人:上海擎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7467号“谛听 ASCOLT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0043号“谛听D-TING及图”商标、第22266028号“谛听”商标、第22623659号“谛听”商标、第27718494号“諦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11期),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谛听”,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电线、汽车电线束、USB线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电线、汽车电线束、USB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457467号“谛听 ASCOLT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谛听 ASCOLTARE及图 404574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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