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04589号“筋筋有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筋筋有味 40504589

阅读:53104 2020-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显强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04589号“筋筋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筋”是肌肉的俗称,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且“津津有味”作为常见成语易于识别,相关公众…

  申请人:高显强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04589号“筋筋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筋”是肌肉的俗称,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且“津津有味”作为常见成语易于识别,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申请商标混淆,从而造成青少年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中文“筋筋有味”构成,其已构成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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