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12241号“东舜律师事务所 东DONGSHUN LAW FI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4183号“东新法律服务所;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19年6月6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4182号“东新法律;真诚高效专业;东;DONGXINLAW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东舜律师事务所”、英文“DONGSHUN LAW FIRM”及“东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8408号“东”商标、第7475253号“东 DONGCHUAN”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