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阳市南湾水库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6705号“南湾鱼乐坊NAN WAN YU LE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7326号“厚山人及图”商标、第35313126号“山水谣shanshuiyao及图”商标、第29165380号“漓水人家LI SHUI REN JIA及图”商标、第18117573号“谦源QIANYUAN及图”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