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689号“WHIS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4994号“爱鲵私语 AINI WHIS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8416号“悄悄话WHIS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42575号“whis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27733号“WHISPERS IN THE LIBRA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引证商标三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WHISPER”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WHISPER”、引证商标三“whisper”、引证商标四所含的“WHISPER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芳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肥皂、香精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