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73042号“复盛晋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复盛晋商 26873042

阅读:62507 2020-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百姓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第26873042号“复盛晋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86241号“晋商”商标、第6826531号“晋商人家”商标…

  申请人: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百姓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第26873042号“复盛晋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86241号“晋商”商标、第6826531号“晋商人家”商标、第8077393号“晋商故里”商标、第8077394号“晋商龙”商标、第12527210号“晋商风云”商标、第12527191号“晋商传奇”商标、第13549788号“晋商魂”商标、第13894987号“晋商大院”商标、第21270541号“晋商印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在一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各引证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宣传页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当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复盛晋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晋商”,且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873042号“复盛晋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复盛晋商 268730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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