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禅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6855号“水果兄弟Fruitbroth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未提出在“活动物、燕麦、玉米、谷(谷类)、植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21498号“水果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57798号“水果三兄弟”商标、第9724549号“兄弟broth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782136号“水果兄弟SHUIGUOXIO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及公告、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流程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注册程序决定在“新鲜槟榔”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四在该项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坚果(水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新鲜浆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水果兄弟”、英文“Fruitbrother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