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煜升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84666号“凯德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56248号“凯瑞德CREATON及图”商标、第6867399号“凯瑞德”商标、第13501557号“凯德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经查询,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幻灯放映机、数码相框”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凯德瑞”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盗报警器、智能卡读卡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