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建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20417号“沃尚 WO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0934号“尚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处理和打字服务、会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0894号“沃尚网”商标、第6136194号“沃上WO S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0627号“WIOSUN”商标、第16833053号“wopsun Integrated Growing Solution”商标、第20018366号“WOSHUN”商标、第40428222号“WOVS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巴巴网站页面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沃尚”、英文“Wosu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会计、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