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查乌特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22506号“WOW 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562号“我我WOW”商标、第3939792号“乐劲WOW”商标、第8174816号“WOW”商标、第16293193号“WW FRESH及图”商标、第16575095号“哇阿WOW及图”商标、第21871209号“果的WOW”商标、第23309693号“三哇造面 以材为祖 WOW NOODLE”商标、第24010341号“玩作WOW TE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76107号“WOW”商标、第28049562号“我我WOW”商标、第29522186号“鲸茶WOW TEA及图”商标、第15359410号“NG Nobl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引证商标六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二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WOW NG”及图形构成,其中“WOW”占据商标较大空间,为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