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92717号“老垦 LAO K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垦 LAO KEN及图 31792717

阅读:91268 2020-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庆超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盘锦老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盘锦爽速安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31792717号“老垦 LAO K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038245号…

  申请人: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庆超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盘锦老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盘锦爽速安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31792717号“老垦 LAO K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038245号“龙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31841号“龙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处于同地区,且从事同一行业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进而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

  2、引证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引证了注册商标,故本案不使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 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米、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1类未加工谷种、植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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