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滦平县长山峪镇建设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55368号“中滦石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8292号“中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三、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具有主观恶意,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中滦石化”商标的使用宣传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滦石化”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且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的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