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4948号“沁园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沁园春及图 3764948

阅读:133753 2020-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方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作市沁园春文化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宋宝塘) 申请人因第3764948号“沁园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355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方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作市沁园春文化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宋宝塘)

  

  申请人因第3764948号“沁园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355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一直未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且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并没有影响力,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严重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开始,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就在所核准的服务上持续使用“沁园春”商标至今,并取得良好的品牌口碑,成为河南省焦作市的城市文化名片,被政府和广大群众所广泛关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及转让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沁园春文化产品宣传页、展品展示目录、《沁园春燕子礼品》选编、许衡陵园文化墙提升改造指导思想与设计方案、相关产品包装图片、《打工日记》节选;

  4、被申请人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微电影《永远的党旗》获奖证书、视频及颁奖截图;

  6、微电影《合唱团里追梦人》视频及获奖截图;

  7、电影故事片《江岭石磨》、《许河事件》策划方案;

  8、被申请人签订的中站许衡广场中站好人灯箱设计制作协议书、桃源路许衡文化墙升级改造青瓦盖顶协议书、城区围墙美化与升级改造协议书、桃源路许衡文化墙文化创意协议书、文化旅游项目合作意向书、《为了一渠清水永续北送》书稿委托编印协议书、微电影《永远的党旗》首映式合作协议书、电视纪录片《百年巨变》撰稿合同、相关发票;

  9、《焦作日报》;

  10、电视宣传片截图;

  11、被申请人关于“沁园春”商标被申请撤销注册的相关意见和说明。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续前):

  12、第十一届豫商大会策划案;

  13、《怀川文化园》策划书及媒体报道;

  14、《路过怀化府》之《遇见怀商》初级实验版选编。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沁园春”商标在指定“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电视广告、广告设计”服务上的宣传、使用,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广告代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文秘、照相复制”服务上的宣传、使用,且复审商标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并没有影响力。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宋宝塘于2003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策划、表演艺术家经纪、文秘、照相复制、电视广告、广告设计”服务上。该商标于2019年11月21日经核准转让至焦作市沁园春文化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复审商标现在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我局对被申请人作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提供文案设计、策划服务的相关合同、发票、设计方案、获奖证明及宣传图片等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电视广告、广告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各指定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广告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但综合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表演艺术家经纪、文秘、照相复制”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电视广告、广告设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64948号“沁园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沁园春及图 37649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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