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裸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罗杰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4日对第29209394号“崇寿裸心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一家新兴自然环保生态的酒店管理企业,在十余年的耕耘之下,“裸心”系列商标已经成为申请人在整体运营、设计、理念上的核心价值所在,更是申请人多年积累下来的商誉的直接载体,在海内外均享有极高的美誉度与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11047670号“裸心”商标、第15276328号“裸心殿naked PALACE及图”商标、第15276569号“裸心色naked COLOUR及图”商标、第15276569号“裸心色naked COLOUR及图”商标、第15276336号“裸心宫naked PALACE及图”商标、第15275978号“裸心泉naked SPRING及图”商标、第15276384号“裸心乡naked VILLAGE及图”商标、第15276039号“裸心洋naked OCEAN及图”商标、第15276095号“裸心岛naked ISLAND及图”商标、第15276192号“裸心峡 naked GORGE”商标、第15276199号“裸心林naked FOREST及图”商标、第15276203号“裸心园naked GARDEN及图”商标、第15276215号“裸心萄naked VINES及图”商标、第15276221号“裸心庄naked FIELD及图”商标、第15276069号“裸心江naked RIVER及图”商标、第15276076号“裸心滩naked BEACH及图”商标、第15276079号“裸心沟naked GORGE及图”商标、第15276086号“裸心瀑naked FALL及图”商标、第15276101号“裸心舟naked BOAT及图”商标、第15276115号“裸心号naked BARGE及图”商标、第15276170号“裸心穴naked CAVES及图”商标、第15276179号“裸心原naked MEADOW及图”商标、第15276182号“裸心峰naked PEAK及图”商标、第15276234号“裸心野naked SAFARI及图”商标、第15276270号“裸心漠naked DESERT及图”商标、第15276283号“裸心国naked KINGDOM及图”商标、第15276294号“裸心镇naked TOWN及图”商标、第15276314号“裸心城naked TOWN及图”商标、第15276335号“裸心塔naked TOWER及图”商标、第15276350号“裸心寨naked VILLAGE及图”商标、第15276390号“裸心院naked COURT及图”商标、第15276401号“裸心营naked CAMP及图”商标、第15276424号“裸心舍naked HOME及图”商标、第15276441号“裸心堂naked COURT及图”商标、第15276459号“裸心壁naked WALL及图”商标、第15276462号“裸心关naked WALL及图”商标、第15276498号“裸心廊naked WAY及图”商标、第15276511号“裸心花naked BLOSSOM及图”商标、第15276514号“裸心风naked WIND及图”商标、第15276531号“裸心雪naked SNOW及图”商标、第15276572号“裸心月naked MOON及图”商标、第15276610号“裸心云naked CLOUD及图”商标、第15276621号“裸心霞naked DAWN及图”商标、第15276640号“裸心火naked VOLCANO及图”商标、第15276756号“裸心界naked BORDER及图”商标、第15276791号“裸心铃naked BELL及图”商标、第15276795号“裸心瑶naked EMERALD及图”商标、第15276823号“裸心窖naked KILN及图”商标、第15276847号“裸心俑naked WARRIOR及图”商标、第15275886号“裸心堡naked CASTLE及图”商标、第15275894号“裸心泊naked WATER及图”商标、第15275941号“裸心湖naked LAKE及图”商标、第15275973号“裸心潭naked POND及图”商标、第15275982号“裸心池naked POND及图”商标、第15276019号“裸心源naked WELL及图”商标、第15276046号“裸心岸naked SHORE及图”商标、第15276058号“裸心川naked CREEK及图”商标、第15276066号“裸心流naked RAPIDS及图”商标、第15276125号“裸心脈 naked MOUNTAIN及图”商标、第15276142号“裸心山naked HILL及图”商标、第15276690号“裸心熊naked PANDA及图”商标、第15276293号“裸心都naked CAPITAL及图”商标、第15276425号“裸心阁naked PAVILION及图”商标、第15276429号“裸心亭naked PAVILION及图”商标、第15276023号“裸心湾naked BAY及图”商标、第15276025号“裸心溪naked STREAM及图”商标、第15276049号“裸心海naked SEA及图”商标、第15276156号“裸心岩naked ROCK及图”商标、第15276157号“裸心崖naked CLIFF及图”商标、第15276166号“裸心洞naked CAVES及图”商标、第15276698号“裸心艺naked ART及图”商标、第17212068号“裸心谷naked STABLES及图”商标、第17212106号“裸心味naked BITE及图”商标、第18579593号“裸心帆”商标、第18579633号“裸心社”商标、第20204502号“裸心潭naked SPRING及图”商标、第27385762号“裸心枕”商标、第27388875号“裸心荟”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慈溪市,与申请人同处浙江省,鉴于申请人的良好商誉与广泛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并已经屡获殊荣的“裸心”系列商标;何况,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系从事酒店餐饮行业的经营者,作为同行业内的经营者,更应当对行业内领先品牌施加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力,而被申请人却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有意攀附、仿冒影射之目的申请了多件“裸心村”商标,并且被申请人具有实际摹仿、混淆的意图,恶意攀附、仿冒影射之目的明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同时,争议商标使用于第43类服务上,将对申请人已经在相关服务下已经建立的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造成淡化,从而损害申请人商誉、市场价值。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概况资料;
2、申请人2011-2018年获奖清单、报道、视频宣传材料;
3、 申请人2012-2018年新闻舆情报道及清单;
4、申请人2015-2019年媒体采访报道及清单;
5、申请人自媒体报道剪辑资料;
6、申请人关联公司2015-2016年间财务报表、2015-2019年间资产负债表、2014-2016年间运营类协议及发票和清单、2014-2018年广告宣传类协议及发票和清单;
7、2015-2019年间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维权记录;
8、公司客户相关评价、合作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9、关于申请人名下“裸心”品牌的资讯;
10、360地图上关于“裸心村”的搜索结果;
11、网络媒体上关于“裸心村”宣传投放文章、网页快照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别巨大,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裸心”与申请人不构成唯一对应关系,没有理由阻止注册的被申请人获得专用权。争议商标完全是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并没有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意图。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主体资格证明、餐饮服务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多件在先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在使用中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混淆后果,扰乱了已经建立的稳定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含有“裸心村”的商标,其中仅本案争议商标“崇寿裸心村”目前已经获准注册,其余申请商标均为“裸心村”,并且均处于未取得商标权利的状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裸心村”商标,搭车攀附的恶意目的较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理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宠物寄养服务;托儿所服务;养老院;会议室出租;备办宴席;餐厅;酒吧服务;在度假村提供临时住宿;茶馆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款、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文字“崇寿裸心村”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裸心”,或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裸心”。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裸心”系列商标在酒店行业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上述规定适用于对未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为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双方权利冲突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调整。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