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禾辰纵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4690号“和车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2382号“和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同时,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和车生活”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和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