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喜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5941号“自由之舟骆驼FREE BOAT CAMEL FREE BOAT 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已有商标的延续性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16825号“自由之舟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呼叫方式、指定使用商品的范围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主观恶意,且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极有可能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睡袋衬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睡袋衬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自由之舟骆驼”与引证商标文字“自由之舟骆驼”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