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欧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62003号“SHUNJING COMMERCIAL CEN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7834号“顺晶及图”商标、第6923704号“SHUN QING及图”商标、第9800467号“shunding及图”商标、第16350641号“顺晋商都SHUNJIN及图”商标、第35535420号“SHUNLING及图”商标、第4823200号“SHUNING”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