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88092号“爱迪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迪贝贝 39088092

阅读:77800 2020-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家口新干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8092号“爱迪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0763号“爱上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1604号“爱心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张家口新干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8092号“爱迪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0763号“爱上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1604号“爱心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0794号“爱婴贝贝LOVE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27576号“爱迪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及文字的含义、字形上区别明显,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核准注册。同时,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幼儿园、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爱迪贝贝”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汉字“爱上贝贝”、“爱心贝贝”、“爱婴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配音”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幼儿园、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088092号“爱迪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迪贝贝 390880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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