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富海龙水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9944号“大溪渔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2530号“宏京鱼 HONGJINGYU OIL MILL及图”商标、第3825566号“WEI YUN及图”商标、第7612042号“鱼老汇YU LAO HU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