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乐奉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项如意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对第25274260号“HAZZ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原名为“LG时装有限公司”,是韩国最大的时装集团之一, “HAZZYS及图”、“哈吉斯”商标是申请人旗下休闲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3463206号“HAZZ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经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57件商标,大部分与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HAZZYS”新闻报道;
2、“HAZZYS”许可授权确认书;
3、许可费发票;
4、涉外商标注册列表;
5、部分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
6、水洗标、挂牌、手提袋等合同及对应发票等;
7、HAZZYS门店列表、部分门店照片;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9、销售合同及发票;
10、申请人在国外及国内注册的域名;
11、网络销售店铺、京东及天猫部分销售概况;
1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HAZZYS商标注册列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线”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带有很多大的扁平口袋的束腰带的长夹克;皮鞋”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引证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六十多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中包括“PHIIIPS”、“EDISON DURA”、“PerneSoniG”、“Leggreand”、“EM EDISON MAN”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