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华区易丝芃商贸部
被申请人:深圳市名之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市聚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对第22284351号“夏之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密集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天猫店铺名称或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781件,其商标注册行为超出经营能力和使用意图,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企业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市聚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2类“绳索;渔网;帐篷;编织袋;羽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3月6日经核准变更为深圳市名之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七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她嗒”、“瑞莱雅”、“威仕力VCL”、“锐宝迈”、“盟迪奥”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