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63914号“雅玛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玛逊 24963914

阅读:98824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泽鹏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4963914号“雅玛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13762150号“亚马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亚马逊”商标享有在先商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泽鹏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4963914号“雅玛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13762150号“亚马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亚马逊”商标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争议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于第6类商品上申请的亚马逊商标档案复印件;

  2、在先裁定;

  3、亚马逊品牌的介绍;

  4、申请人官网打印页;

  5、苏宁易购网站和京东网站关于申请人电子产品的销售、介绍和消费者评论页面;

  6、亚马逊品牌检索部分结果;

  7、国内网络媒体及相关公众对亚马逊系列品牌及产品的宣传和介绍;

  8、国家图书馆藏期刊关于“亚马逊”系列品牌的部分检索结果盖章件;

  9、AMAZON系列商标档案及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门;金属轨道”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轨道”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巴黎公约》等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综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的宣传、网站销售等证据,仅能证明其证据多指向“亚马逊”作为商标而非商号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 “亚马逊”作为商号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金属支架”等商品领域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963914号“雅玛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玛逊 249639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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