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5日对第23905642号“四云奶盖 贡茶 SYNG T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奶盖”是一种茶的制作工艺,即“奶盖茶”,指一种上方覆盖有一层鲜奶调和物的茶,由于茶上方覆盖的奶泡如同茶上面的盖子一般,因此称之为“奶盖茶”。结合“贡茶”,消费者可理解“奶盖贡茶”整体表示以贡茶为原料或基底的奶盖茶饮料。因此,“奶盖贡茶”体现了产品的制作工艺、也体现出产品是以“贡茶”为原料做成。另外,“贡茶”是指中国古代专门进贡皇室供帝王将相享用的茶叶,其质量为顶级。争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工艺手法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相同情况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7)京73行初6621号行政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争议商标用在核定使用的“茶馆;餐厅”等服务上,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况不同,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因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理由,故我局对于该条款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