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22591114号“AEONM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零售业集团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独创且具有较高知名的第12128778号“A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479910号“A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AEON”既是申请人的商标也是申请人的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名下相关商标列表;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
5、申请人名下相关品牌的介绍;
6、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北京谊安和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1月20日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五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2019年4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均已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AEONMED”由“AEON”及“MED”两部分构成,其中“MED”有“医学”的含义,指定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差,因此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AEON”,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AEON”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等,从而造成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AEON”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使用的内容。且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之文字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