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11233号“CNZQ”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CNZQ 26111233

阅读:102140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莱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浙江中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46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异议人是第3579…

  申请人:浙江莱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浙江中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46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异议人是第3579566号“CNZQ”商标的原商标权利人,因未续展已无效。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使用“CNZQ”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NZQ”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断路器;配电控制台(电);配电箱(电);变压器;低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熔断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电涌保护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579566号“CNZQ”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关联性,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介绍及其变更详情、相关资质证书、关联人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上述商品上在先使用“CNZQ”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作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的同行业企业,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因此,被异议人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111233号“CNZQ”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目前已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原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所有人已为同一人,不存在权利冲突,被异议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转让文件;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情况说明书。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目前已经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原异议人已为被异议商标的权利人,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商标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理应被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转让证明。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是由温州莱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9类“断路器;配电控制台(电);配电箱(电)”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5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商标已核准转让至浙江中侨电器有限公司(即原异议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鉴于被异议商标现已核准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其已不再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111233号“CNZQ”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CNZQ 261112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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