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854051号“SANFO PLU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SANFO PLUS 23854051

阅读:9859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69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3168318号“SAN F…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69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3168318号“SAN FU”商标、第17226451号“SANFU”商标、第9025047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全国各地开设了多个“三福百货”,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部分店铺照片;

  3、部分产品图片;

  4、部分小票。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独立自主创作,与被异议人企业名称相对应,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人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不存在任何恶意。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异议人企业信息;

  2、被异议人简介、发展历史、店铺信息;

  3、相关经销协议、发票、付款凭证;

  4、宣传使用证据、审计报告、荣誉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SANFO PLUS”,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26451号、第3168318号“SANFU”、第9025047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文件复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SANFO”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SANFU”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854051号“SANFO PLUS”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而申请。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历史介绍;

  2、360、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介绍;

  3、申请人域名注册信息及工商登记资料;

  4、相关报道;

  5、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6、申请人全国连锁直营店铺列表及户外实体店效果图;

  7、相关合作品牌统计表、发票、经销协议、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8、相关荣誉、宣传使用证据等。

  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支持其主张,应不予采纳,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8年1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由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转让至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宣传、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由纯英文“SANFO PLU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部分“SANF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该款所指“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SANFO PLUS”与原异议人主张商号“三福”存在一定差异,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商号相联系,损害原异议人的商号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854051号“SANFO PLU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SANFO PLUS 238540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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