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永前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1日对第13700371号“报喜鸟 BAOXIN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报喜鸟”系列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1441123号“报喜鸟BAOX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西服”商品上已经驰名。争议商标摹仿引证商标,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场所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其行为明显存在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公司股票上市的通知;
2、关于核准申请人公司首席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3、“报喜鸟”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4、申请人与广告公司、各地电视台、新闻媒体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检测报告;
5、报纸、服装行业杂志、时尚杂志、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6、相关活动照片;
7、申请人部分门店地址及照片;
8、销售合同;
9、2000年至2018年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在服装行业销售收入及利润总额排名;
10、关于“报喜鸟”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
11、《中国驰名商标》证书;
12、《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浙江名牌证书;
13、申请人获得荣誉;
14、在先判决;
15、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15期(2016年8月14日)《商标公告》上,于2020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由被申请人转让给潘俊霖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监【2002】95号通知认定“报喜鸟”商标为第25类“西服”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并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0144号行政判决书再次认定本案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并维持一审判决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6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并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0135号行政判决书再次认定本案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并维持一审判决判。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由经审理查明3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多家期刊、杂志、报纸等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存有一定区别,但考虑到二者均属于日常消费品,其消费群体有重合之处,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的摹仿程度等因素,争议商标注册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