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海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39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5561号“慧艳 H HUIYAN”商标、第22190156号图形商标、第8807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设计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区别,公众施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