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海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56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1572号“K及图”商标、第15300847号“R”商标、第22024766号图形商标、第16039761号“H”商标要素构成有所区别,整体视觉效果可以区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2259号“海鳖部落及图”商标、第14308823号“华邦集团 WINBOND GROUP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具有一定区别,视觉效果尚可区分,均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