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CP CONCEPT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3899号“N.C.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96272号“N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计划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