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四季一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99972号“四季一锅 BEEF HOTP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31640号“东牛帝客 用刀叉吃的牛肉锅 Beef Hot Pot及图”商标、第16313976号“四季锅”商标、第16222876号“豪旺来及图”商标、第16524803号“Howenceca及图”商标、第23975823号“两牛一锅 BEEF HOTPOT及图”商标、第30212512号“御海哗家 BEEF HOT POT及图”商标、第38019158号“一四茶季 TEA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仍视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我局已对引证商标七做出驳回复审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设计视觉效果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四季一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四季锅”,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茶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备办宴席;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