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328号“CLUB Trav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的第21509655号“Travel2及图”商标、第8412892号“游遍天下 TRAVE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62551号“TRAVEL A LA CART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除“保险咨询;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事故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以外的其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四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除“保险咨询;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事故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以外的其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保险咨询;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事故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性文字“Travel”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性文字“TRAVEL”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事故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保险,保险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