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9713号“LEQV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5167号“LEQUIO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构成文字、读音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