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莱姆埃姆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04500号“Primary Ar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594381号“Primary Ar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仍视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Primary Arms”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Primary Arms”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距仪;双筒望远镜;单筒望远镜;潜望镜;火器用瞄准望远镜;红外探测器;激光导向仪;护目镜;太阳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望远镜;潜望镜;双筒望远镜;太阳镜;探测器;测距仪”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