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拓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7624号“RHINO 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0345号“RHIno”商标、第9615857号“RHINO及图”商标、第21169137号“RHINO TOPOFF-ROAD RACING SUSPENSION SYSTEMS”商标、第33143295号“RHINO”商标、第14760501号“Racing及图”商标、第5091937号“RACING及图”商标、第33969587号“RACING及图”商标、第3312670号“Racing333及图”商标、第135521号“犀牛及图”商标、第8258314号“犀牛XINIU”商标、第8553320号“犀牛”商标、第9691081号“犀牛xi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构图、读音、含义上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七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5月6日注册期满,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RHINO RACING”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RHIno”、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RHINO”、引证商标五、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Racing”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文字“RHINO”的含义为犀牛,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犀牛”在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汽车刹车片;汽车车轮毂;汽车底盘;运载工具用扭力杆;汽车保险杠;运载工具底盘”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九、十、十一、十二指定使用的“车轮;车轮毂;小型机动车;公共马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九、十、十一、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