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南市芳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13399号“冻享DO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505号“DONG XIANG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6835号图形商标、第16392252号“欧之星及图”商标、第6909725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