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ORDANE ASSOULINE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695号“CACATO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51389号“CACA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字母构成、呼叫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核准注册,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信息、申请商标文字含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CACATOES”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CACAOES”在字母构成上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呼叫认读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尤其是上衣,束腰式女上衣,雨衣,雨披,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套服,夹克(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围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