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奥维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8124号“min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弥你红 mini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已被依法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