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泽医疗器械(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28669号“汉泽光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汉泽光明”及图形组成,“汉泽光明”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