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4236号“BRABUS Automo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ABUS Automotive 38774236

阅读:123603 2020-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拉巴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4236号“BRABUS Automo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5324号“BRABUS”商标、第3535981号“BRABU…

  申请人:布拉巴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4236号“BRABUS Automo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5324号“BRABUS”商标、第3535981号“BRABUS”商标、国际注册第1126696号“Brabus”商标、第3535986号“BRABUS”商标、国际注册第1126696号“Brab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且已出具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二至五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在第12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设计亦具有一定区别,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上,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设计亦具有一定区别,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设计亦具有一定区别,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774236号“BRABUS Automo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ABUS Automotive 387742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9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