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2930号“1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3019号“100 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载明其同意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载明其同意申请商标注册,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