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37141号“女海 WIUTG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女海 WIUTGI 33437141

阅读:113766 2020-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花妮 委托代理人:河南择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33437141号“女海 WIUTG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73384号“万海 …

  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花妮

  委托代理人:河南择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33437141号“女海 WIUTG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73384号“万海 WAN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文海 WENHAI”商标经申请人在先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文海 WENHAI”商标的恶意抢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万海 WANHAI”及“文海 WENHAI”作业本封面、中国移动缴费凭证、作品登记证书、产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公众号文章、相关证明;

  2、中国电信大黄页、《西安晚报》节选、陕西省著名商标文件、证人证言、律师见证书、销售合同及物流运输证明;

  3、相关公证书、在先判决及决定;

  4、相关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文海 WENHAI”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

  2、商标信息;

  3、发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复写纸、笔记本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小册子、笔记本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女海”系列商标,其中第33639499号“女海 WNUHAI”商标、第33637024号“女海 WUAYNI”商标、第33637010号“女海 WUEYNI”商标、第37349265号“女海 WUAYNI”商标等多件商标的字母组合部分及第48374020号“WUAYNI”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部分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 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练习本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册子、笔记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写纸、文件套(文具)、发光纸、蜡纸、文件夹、纸带、书夹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册子、笔记本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争议商标“女海 WIUTGI”商标与引证商标“万海 WANHAI”均由汉字及字母组合上下排列而成,二者汉字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字母组合部分首字母均为“W”,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0余件“女海”系列商标,其中第33639499号“女海 WNUHAI”商标、第33637024号“女海 WUAYNI”商标、第33637010号“女海 WUEYNI”商标、第37349265号“女海 WUAYNI”商标等多件商标的字母组合部分及第48374020号“WUAYNI”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部分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市,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有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文海 WENHAI”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第16类复写纸、笔记本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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