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敏德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3217号“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44类上的复审服务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41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7664号“jaqjaq Bird”商标、第8329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呼叫、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第44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0052号“鳥及图”商标、第7175278号“鳥 Coco ”商标、第29598005号“jaqjaq Bird”商标、第31671147号“bird&bird”商标、第21832958号图形商标、第9519654号“安琪百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在整体呼叫、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上,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bird”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文字“Bird”在字母构成上仅个别字母大小写不同,整体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家教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乐园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上,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bird”与引证商标五独立认读部分文字“Bird”在字母构成上仅个别字母大小写不同,整体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bird”,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bird”可翻译为“鸟”,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鳥”在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八的图形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疗养;桑拿浴服务;提供桑拿设施;日光浴服务;医疗保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指定使用的“保健;芳香疗法;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医疗护理;美容师服务;养老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