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蕊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30633号“冯逸凡品酒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文字“冯逸凡品酒大师”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列举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信息,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冯逸凡品酒大师”,其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