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70070号“金奇台旱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具有特殊的含义,整体的含义强于地名“奇台”,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金奇台旱码头”,其中“奇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该标志中“奇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