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维度内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4192号“TENNISP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7764号图形商标、第8637761号“JOOS及图”商标、第2693613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