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优美通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柳林
申请人因第13756911号“时空胶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510号决定,于2020年03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51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部分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并未停止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等商品上,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现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